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6日生,住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苏0623民初4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10万元。二.如被告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将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4400元,执行费7444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报告令。
2、2019年4月18日、9月4日在执行“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18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5、2019年6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经了解被执行人如东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被法院执行拍卖分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6、2019年8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无经济来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04400元、执行费744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苏0623民初4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潘惠慈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