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恩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
再审申请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泾镇政府)、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事实认定错误,对其地上构筑物、树木以及种植树木补偿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徐泾镇政府和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西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西园公司认为徐泾镇政府要获得西园公司投资建设的地上物以及林木所有权,必须通过征用或采用市场价来支付对价的等价有偿方式取得。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承租方必须保留定植树每亩不少于80株,原审认定承租方西园公司返还的现状应当是每亩不少于80株树木,其他树木应当由西园公司在返还之前自行处理,并无不当。因西园公司对除无偿保留的树木以外的其余树木未能自行处理,原审按评估报告补偿西园公司,补偿价格以现状为基础以苗圃价为基准,此外徐泾镇政府也自愿给予西园公司一定补偿,原审据此做出判决亦无不当。西园公司再审申请的意见,缺乏充分的依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西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禹
审判员  肖宁
审判员  方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