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689。
法定代表人:王爱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889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等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我院报告财产,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2年10月18日,本案工程款888896.56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0440元、执行费11289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1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О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勤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