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6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艳,女,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秋云,主任。
上诉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3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67.55元,由上诉人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艺
审 判 员  成 皿
审 判 员  姚 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一路
书 记 员  卞耀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