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金册大厦10-1、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980870XG。
被执行人:范琼,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韦林森,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陈源,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200775960357U。
被执行人: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南环路92号1栋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2006902360602。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范琼、韦林森、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范琼、韦林森、陈源达成和解,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2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韦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