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3执103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桂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车管、房地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桂中公司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位于广西柳州市XXXXXX为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本院已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抵押他人并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桂中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书记员 刘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