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执3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一区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48197。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

被执行人胡卫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被执行人杨宝杰,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2018)浙0726执390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3776号调解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于2018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2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和杨宝杰名下存款若干(委托河南省固始县法院扣划事宜正在办理中),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分别向浦江县水务局、浦江县建设局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胡卫国名下座落于浦江县中山南路一区22号房地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15356.82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暂不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国、杨宝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26执3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张国栋

代理审判员  戴雁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黄增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