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一区22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