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26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一区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481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浙0726执5065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1445号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92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9210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26执5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春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