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枣树路**。
诉讼代表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旭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孙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星,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峰,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工期延误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要求确认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从案件审查情况来看,原审判决未查明**主张代位权涉及的基础债权情况,亦未查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一期工程款等基本事实,且双方就**施工的未计入鉴定造价内的室外附属工程等亦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翼挺
审 判 员 高丽霞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