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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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枣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11891L。
法定代表人:马财富。
被执行人:**,男,197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1)浙0781执289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6904元、占用使用费及违约金(按调解书计算),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804元、诉讼费1189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的长城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不予以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婺城法院查封,本案申请参与分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2年2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6904元、占用使用费及违约金(按调解书计算),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804元、诉讼费118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2896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国辉审判员陈建生
审判长吴国辉审判员陈建生
审判员严义生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赵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