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1858号
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观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观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观海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观海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217元,依法减半收取3608.5元,由原告诸暨市龙祥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冬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