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6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晟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浙江晟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