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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高、浙江晟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6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晟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浙江晟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