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26民初370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龙庭,总经理。
被告:芮乾烈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龙图公司)、芮乾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车损、鉴定费109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18年2月1日17时55分许,芮乾烈驾驶装载机在浦江县左转弯时与由沿班班大道由北向南直行***驾驶的粤T××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T××小型轿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
交警部门于2018年2月7日出具了事故证明,但以事故车辆为装载机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未作出事故认定。
三、涉案车辆及事故当事人概况:
芮乾烈驾驶装载机(装载机产品编号:52513931)所有人为浦江龙图公司,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芮乾烈系浦江龙图公司雇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四、原告各项损失:
1.车辆修理费:10470元。
2.评估费:5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0970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芮乾烈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芮乾烈系被告浦江龙图公司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被告浦江龙图公司赔偿。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属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当先在相当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芮乾烈、浦江龙图公司提出应由原告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897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10970元,限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浦江龙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元,上诉受理费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判员 周峰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