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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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244号
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东山路9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丰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一健,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潘一健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郭子教
人民陪审员蒋约苟
人民陪审员罗贤均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