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26民初75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XX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浙江省XX中学(以下简称XX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可审理,202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614815.8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5年1月1日起按LPR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止为7550.35元,此后利息损失仍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项暂计4622366.20元。2.判决被告XX中学对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XX中学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中学扩建工程,工程地点XX中学内,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新建女生宿舍楼(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校史馆改造、教学楼卫生间改造,室外工程、艺术楼和校园老建筑立面修缮、教学楼庭院提升及排球场PU操场等工程,签约合同价款为18326204元。XX公司(甲方)承包该项目后,于2019年2月28日与原告***、***(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乙方为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是指受甲方委派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全面承担责任的项目管理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是甲方就本工程项目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授权代表,对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即在其承包范围内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可,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责任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承包范围:甲方与XX中学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内容相同;乙方同时承担保险费、报建费、安监费等政府规费、工程施工费等所有费用。工程款支付、税金、管理费缴纳:工程款支付比例以建设方审核并确定的款项为准。建设方将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后,甲方在扣除约定的税金(包含由企业所在地代收代缴的和项目所在地由乙方自行缴纳的各项税款,如有变更以甲方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为准)和管理费等费用后7天内,将该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管理费支付:甲方收取管理费为2%,按建设单位每次开具发票金额为基数逐笔扣除。与项目有关的所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将建筑业发票的完税证交给建设单位和甲方,杜绝提供虚假税票。如发生上述现象,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等等。此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建造涉案工程(即新建女生宿舍楼、校史馆改造、教学楼卫生间改造,室外工程、艺术楼和校园老建筑立面修镨、教学楼庭院提升及排球场PU操场等工程),并如期竣工。于2021年4月进行工程交接,2020年8月14日通过质量验收为合格,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7659608元。XX公司先后支付给原告和材料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802815.84元。原告起诉后,XX公司支付191000元,目前尚欠4614815.85元。原告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案涉工程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7659608元,应将该金额确定为原告取得工程款的基本依据。同时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交由XX中学实际使用,故XX中学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一、XX公司在2024年12月25日收到XX中学支付的4398117.8元(按照开票金额),在扣除2%的管理费和12.5%的税费(9%的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1.5%附加税)后,剩余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3760390.7元。二、XX公司在2024年12月26日支付给***整理资料费3000元,支付油漆工***工程款20万元,2025年1月26日支付原告***191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为3366390.7元,剩余441490.2元系质保金,由于工程质量问题,XX中学尚未支付给XX公司,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应以实际工程款为基数计算。三、对于原告提及的往期欠款,该工地前期由公司隐名股东***经手办理对接,XX公司还需要确认核实。补充一点,XX公司愿意支付工程款,但目前经营遇到困难,希望分期付款。
XX中学辩称,一、原告与XX中学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XX公司中标施工,双方签订合同,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二、原告属于内部承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需要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三、XX中学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被告XX中学已支付案涉工程款17218117.79元,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审定价的97.5%,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5%的质量保修金未付,这不属于拖欠工程款的范围。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X中学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2019)浙浦证建字第3号公证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审报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XX公司提交的金额为4398117.8元的工程款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的证据:1.内部承包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为XX中学扩建工程实际施工人,XX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
被告XX公司质证没有异议。被告XX中学质证对“三性”有异议,其不清楚原告和XX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从协议内容看,双方属于内部承包,并非法律所绝对禁止,原告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院经审查对该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共2页,证明XX中学扩建工程2020年8月14日验收合格的事实。
被告XX公司质证没有异议。被告XX中学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验收记录上2020年8月14日是指女生宿舍楼竣工,整个XX中学扩建工程不只有宿舍楼,所以竣工时间应当以竣工报告的2021年5月31日为准。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2020年8月7日,XX中学扩建工程新建女生宿舍楼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5月31日,XX中学扩建工程竣工。
3.承包合同4份,证明原告为XX中学扩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XX公司的代表人都是***代表签字的。
被告XX公司质证认为合同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核,XX公司的公章是被告盖的,具体是合同章还是项目章不清楚,证明目的由法院认定。被告XX中学质证对“三性”均有异议,其对该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63000元的发票照片1张,证明该部分款项XX公司尚欠原告未付。
被告XX公司质证认为经公司会计对账,该63000元石材款发票并未发现有抵扣情形,前期账目已经结算清楚无欠款情况。被告XX中学质证表示不清楚该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后陈述该发票对应款项实际已付清,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5.61000元的发票照片1张及XX公司原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明该部分款项XX公司尚欠原告未付。
被告XX公司质证认为该61000元铝材款发票,经公司会计核对,确实未支付。被告XX中学质证对“三性”均有异议,其对该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XX公司的证据:1.转账记录2页及庭后补强的农商行业务凭证2张、***的收条1张,证明被告支付给***案涉工地的工程款20万元。
原告质证对转账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对业务凭证和收条的真实性,以法院核实为准;后原告又表示经向油漆工程负责人***核实后,认可XX公司已向***支付XX中学扩建工程的20万元人工费用。被告XX中学质证对“三性”均有异议,表示不清楚情况。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微信转账截图1页,证明XX公司支付给案外人***资料整理费3000元。
原告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经原告向***核实,***表示有收到过XX公司的***支付的资料费,资料费已经结清;原告与***约定资料费为3000元,2024年10月22日,***微信支付给***10**元,实际欠付***20**元;若***支付过***资料费用,原告仅对其中2000元予以认可。被告XX中学质证对“三性”均有异议,对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经XX公司庭后提交对应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进行补强,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原告庭后也提供了一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故对***于2024年12月26日向案外人***支付3000元以及***于2024年10月22日微信支付给***1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XX中学的证据:1.由XX中学整理的付款明细清单1页、付款凭证20张,证明XX中学已支付案涉工程款17218117.79元,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审定价的97.5%。
原告质证对付款凭证没有异议,付款明细清单中第10、11笔的付款时间与付款凭证的时间不一致,应该是2020年。被告XX公司质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实际付款情况应当以付款凭证为准。
2.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XX公司未及时整改质量问题,2.5%的质量保证金未付不属于拖欠工程款的范围。
原告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情况说明系XX中学单方制作,质保期已超过,质保金应当支付,在质保期内原告并未收到过整改通知,且保修责任和支付质保金并不矛盾,不能以此证明XX中学可以暂扣质保金。被告XX公司质证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根据原告和XX公司之间的约定,质量问题应该由原告及时修补,但原告没有修补,造成XX公司一直未收到XX中学退还质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况说明系由XX中学单方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1日,XX中学(发包人)与XX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一份,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中学扩建工程,工程地点XX中学内,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新建女生宿舍楼、校史馆改造、教学楼卫生间改造,室外工程、艺术楼和校园老建筑立面修缮、教学楼庭院提升及排球场PU操场等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价为18326204元;质量保证金为2.5%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退还质量保修金的70%,剩余30%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退还(如有责任扣款,扣除相应责任款)。
2019年2月28日,XX公司(甲方)与***、***(乙方)就上述XX中学扩建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承包该工程。其中“一、术语定义”:项目管理负责人是指受甲方委派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全面承担责任的项目管理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是甲方就本工程项目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授权代表,对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即在其承包范围内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可,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责任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二、承包范围”: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与甲方与XX中学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内容相同;乙方同时承担保险费、报建费、安监费等政府规费、工程施工费等所有费用。“三、工程款支付、税金、管理费缴纳”:1.工程款支付比例以建设方审核并确定的款项为准。建设方将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后,甲方在扣除约定的税金(包含由企业所在地代收代缴的和项目所在地由乙方自行缴纳的各项税款,如有变更以甲方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为准)和管理费等费用后7天内,将该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2.本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均以建设方及时按约支付为前提条件,如建设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与结算的,乙方需代表甲方向建设方催讨和交涉。3.乙方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本工程合同价款,以建设方的最终结算价为乙方的工程造成。...7.乙方管理费支付:甲方收取管理费为2%,按建设单位每次开具发票金额为基数逐笔扣除。与项目有关的所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将建筑业发票的完税证交给建设单位和甲方,杜绝提供虚假税票。
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5月31日,XX中学扩建工程全部竣工。2024年10月9日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工程审定造价为17659608元。
原告施工过程中,XX公司每次收到XX中学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2%的管理费及12.5%的税费后,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或者相关的材料商等。在前期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对于2022年1月25日一笔铝型材款项61000元,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XX公司至今未予支付。2024年12月25日,XX公司最后一次收到XX中学支付的一笔工程款4398117.8元(对应的发票已由XX公司负责开具),却未及时向原告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保全了XX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XX公司支付原告191000元。而XX中学除了扣留2.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之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付清。
另查明,2025年1月24日,经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XX公司向XX中学扩建工程中的油漆工班组人员***支付了工资200000元。还有,XX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资料费3000元,***也向***支付了资料费1000元。经本院向***核实,其确实收到案涉工程的资料整理费用共计4000元。原告庭后亦认可XX公司支付的上述3000元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扣减。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中学订立的关于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XX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内部承包协议书”,但从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原告并非XX公司内部人员、需自负盈亏等情形,均可看出双方并非内部承包关系,而是转包关系。XX公司承***中学扩建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转包,该内部承包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该合同虽然无效,但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对于原告要求XX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经审查,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XX中学系发包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XX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款项,但需查明XX中学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关于XX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已经审定,当事人无争议。XX公司目前已收到工程款4398117.8元尚未支付,还有应收工程款(也就是2.5%总工程款的质保金)441490.2元,合计4839608元。参照“内部承包协议书”关于管理费2%和所有税费由原告承担的约定,以及此前每次进度款支付均按12.5%扣除税费的习惯,上述工程款也应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和税费再予支付,即4839608元×(1-2%-12.5%)=4137864.84元。加上XX公司此前拖欠的应付款61000元(该款XX公司自认之前已扣除过相应的管理费等),总计应付工程款为4198864.84元。在扣减XX公司诉讼中支付的191000元、已垫付的油漆工资200000元和资料整理费3000元以后,XX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804864.84元。XX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关于XX中学抗辩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质保金。首先,XX中学对其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充分举证。其次,2.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扣留,该质保金本身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最后,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应退还70%的质保金,剩余30%的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退还;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多时,XX中学具有退还质保金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XX中学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即441490.2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确有质量问题需要处理,XX中学可依法另行向相关责任人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折价款380486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4864.84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省XX中学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金额,在欠付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1490.2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9元,由原告***、***负担7714元,由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65元(浙江省XX中学对其中4185元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省浦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许可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