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91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亮,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西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4572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增亮、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熊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