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7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金华市婺城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鑫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潘村垅村。
法定代表人:严郑橹。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邵文杰,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鑫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邵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