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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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西区13幢2单元501室。
负责人:刘志文,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该经营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丰安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市婺城区志文建筑模板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