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杭坪镇***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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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093号



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丰安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伟,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松(特别授权),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杭坪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杭坪镇***。




法定代表人:薛孟进。




被告:浦江县杭坪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杭坪镇***。




法定代表人:薛孟进。




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杭坪镇***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杭坪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竟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潮丹

代书记员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