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2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浦东城镇工业功能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9097339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丰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6960974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726执251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6民初4417号调解书已于2021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6920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二辆,暂无法处置。前往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2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