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民委员会、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6民初1134号
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浦江县。
被告: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民委员会,住浦江县。
被告: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民委员会、浦江县岩头镇夏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