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破申9号之一
申请人:海宁市福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海州西路236号1幢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31414897。
法定代表人:康业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新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一路南、北京路东(蓝天国贸大厦)001幢01**01-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EN1M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山东新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经查,山东新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日照市东港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案件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