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943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戴永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启来,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