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614号
原告: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五金城6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759939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0637387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天津市***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成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