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25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45215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45215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0637387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东段,注册号3703232280118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崔璀,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崔现香,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与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淄***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崔璀、***、***、**、崔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淄***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崔璀、***、***、**、崔现香、***、***履行本院(2017)鲁032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淄***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崔璀、***、***、**、崔现香、***、***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本院已查封的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县城薛馆路北侧、儒林路东侧不动产一宗(含土地及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4092.9㎡,产权证号源国用(2011)字第97号,已流拍,经征求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意见,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不动产抵顶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县城薛馆路北侧、儒林路东侧不动产一宗(含土地及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4092.9㎡,产权证号源国用(2011)字第97号,作价1400万元(其中本案抵押债权218.3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420万元及利息。沂源县县城薛馆路北侧、儒林路东侧不动产一宗(含土地及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4092.9㎡,产权证号源国用(2011)字第97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淄博康顺塑胶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