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烟台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738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州红旗编制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南门往前6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红旗编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徐州红旗编制科技有限公司无确切的组织机构代码等企业信息,系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