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执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烟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中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中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4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2018)鲁03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中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执720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