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4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14186311(1-1)。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436742175804061043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