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强瑞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皖0124民初2474号
原告:安徽强瑞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590155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金山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1448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原告安徽强瑞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强瑞德公司)与被告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星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瑞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瑞德公司诉称:2015年1月,星源公司因经营资金困难,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向强瑞德公司借款4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后一直未能归还。要求星源公司、***尽快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星源公司、***辩称:向强瑞德公司借款及逾期未还是事实,愿与强瑞德公司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星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星源公司及其负责人***于2015年1月5日向强瑞德公司借款400000元;当日,由星源公司和***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强瑞德公司出具了借条1份,借条单位栏有星源公司印章,借款人栏有***签名,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马坤友。借条中约定:星源公司以其位于庐江县××环路的厂房作为借款担保,该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逾期后,星源公司和***一直没有归还强瑞德公司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16年年8月10日前偿还安徽强瑞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被告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对此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安徽星源高新塑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计小龙
代理审判员*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红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