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69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禾市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
法定代表人:曾清,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在中,该校书记。
被告:泰和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泰和县苏溪镇白土街。
法定代表人:王申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和县禾市镇中心小学、泰和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和县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和县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钟建华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