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和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6民初1468号
原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和县城白凤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84123980B
法定代表人:曾名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泰豪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29656。
被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和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原告泰和泰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艳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