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安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称辉诉被告万安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