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荣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176号
原告:上海章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11号6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大道259号清波商厦E-301室。
委托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章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章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章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上海章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丽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 员 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