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荣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172号
原告:上海立新电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鹄,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乡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鹄,厂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259号清波商厦E-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新电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诉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欠款,故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新电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880元,由原告上海立新电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