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荣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174号
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立新村50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大道259号清波商厦E—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90.50元,退回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109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上海峰兴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