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310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悦美家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悦美家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并于同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