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汉中卷烟一厂、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卷烟总厂)、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汉中民初字第55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5154J。
负责人:杨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2750H。
法定代表人:严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66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京生,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汉中卷烟一厂、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卷烟总厂)、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7)汉中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陕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在此期间,汉中卷烟一厂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汉中民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汉中卷烟一厂的破产申请予以受理。因汉中卷烟一厂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汉中民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2月11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对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提起保证合同纠纷之诉,本案遂恢复审理。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本案需追加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市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20元予以退还,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持预收票据在本院领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