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0)陕0526民初1990

 

原告:***,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都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2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和解20207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二十日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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