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都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冉 肖 红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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