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与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526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1934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8元、执行费193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对执行标的进行核实后,确认执行标的应为1678493元、分段产生利息为618700元、案件受理费24348元、执行费19335元,共计2340876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主动履行案款500000元,在执行中,于2017年9月25日履行案款400000元、2018年9月4日履行案款450000元、2018年12月29日履行案款200000元、2019年10月16日履行案款300000元,共计履行案款1850000元,下余案款490876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将下余490876元履行完毕,扣除执行费19355元,剩余案款471541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2020)陕0526执恢71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