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陕0113执3729号
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天建筑物资租赁站: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天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再1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天建筑物资租赁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1992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37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7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