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26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五组
负责人:***,系该组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与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五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五组应履行案款158341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854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970元。
在(2017)陕0526执1603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983030元,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街村民委员会已履行案款300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