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171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县水利机械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都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秦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咸阳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6元,减半收取计12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冉 肖 红
人民陪审员 原 武 斌
人民陪审员 张 存 社
二〇二一年 六 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雯
书 记 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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