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原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顾某与西安原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顾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西安原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谢家村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西安原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1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洁
代理审判员*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