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2民初2772号
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付1号鹏豪园2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82647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079412694XJ。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