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民申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荷路1号西荷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三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守会,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所综合保障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过振奇,男,该所职员。
再审申请人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三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作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倪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