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5833号
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付1号鹏豪园2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银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1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35.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