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1672号之一
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付**鹏豪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81元,由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