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21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1元,减半收取3845.50元,由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扬
书记员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