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礅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824号   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Ashur William Kano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代表, 被告: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省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90元,减半收取23445元,由原告陕西海神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电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萌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  婧   1